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立即开展核查,经查实,当事人耿某某于2026年1月7日09时36分,采取巡游揽客方式,在海拉尔区哈萨尔花园小区西门处搭载1名乘客,目的地为海拉尔区海晨家园小区北门附近,行程结束后按约定向乘客收取车费6元。该车辆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当事人未依法办理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属于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当事人耿某某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 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