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这部2004年施行、只在2007、2011、2021年修过个别条款的法律,第一次大修,最扎眼的是新增了一个专章:自动驾驶汽车的特别规定。
其中一句话,下午就在朋友圈刷屏了:自动驾驶汽车在功能激活状态下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由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接受处理。
读快了,很多人以为"以后开车违章不用自己扛"。先把话说清楚:不是。
责任线,画清楚了
这次修法第一次在国家法律层面给了自动驾驶"名分":自动驾驶汽车要上路,得先通过道路通行规则符合性测试、依法登记;草案同时区分了"自动驾驶汽车"和"辅助驾驶功能"两个概念。
关键的分水岭在L3。按国标GB/T 40429—2021的分级,L3叫"有条件自动驾驶"——在限定的场景里(比如高速公路、特定车速区间),系统自己完成感知、决策、控制,驾驶员可以脱手脱眼;但系统一旦遇到超出运行条件的场景,会发出接管请求,驾驶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把方向盘接回来。
L2(辅助驾驶)不是这样。L2只是横向和纵向的辅助控制,驾驶员必须全程盯着路,出了事全是驾驶员的责任。
所以"激活状态下车企担责",只适用于合规准入的L3及以上、且功能确实处于激活状态的车。现在满大街跑的绝大多数是L2,不在新规则里,责任没变。
乘联分会负责人崔东树说得直白:以前是"人全责",现在是"激活状态车企担责",责任线画清楚了。
可"激活状态"四个字,谁来证明
规则落地,争议才刚开始。报道里专家点了一句:行业普遍关注的"事故前瞬间退出自动驾驶"等边界场景,将成为监管实践中需要厘清的重点。
可你想过没有——如果系统预判到前方有碰撞风险,提前一秒退出激活状态,把方向盘"还"给你,事故发生在"未激活"状态下,责任是不是就滑回驾驶员身上?
这一秒,就是整部专章最大的悬念。
行车数据在谁手里?车辆的EDR(事件数据记录器,事故发生前后几秒的行驶数据黑匣子)、云端日志、车企后台——都在企业手里。事故后当事人想调取,难度有多大,做过交通事故案的律师都懂。草案只说违章处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牵头制定",证明责任怎么分配、数据由谁保管、调取走什么程序,全是空白。
可以预见,自动驾驶事故的第一个争点,不再是"谁撞了谁",而是"事发时系统到底处于什么状态"。这个事实本身,可能就够打三年官司。
"接受处理",不等于"赔钱"
再抠一下条文:"由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接受处理"——这是行政违法层面的安排,罚款、记分、处罚决定,车企扛了。
但撞伤行人之后的民事赔偿呢?
民法典第1213条的逻辑是:机动车一方有责任的,先由交强险赔,不足部分商业险赔,再不足由侵权人赔。这套逻辑建立在"机动车一方"是明确的人或车主之上。可自动驾驶事故里,"机动车一方"是谁?车主?车企?还是写算法的软件供应商?
草案没有碰侵权责任。这一块留给民法典和将来的司法解释去补。
于是会出现一个此前少见的局面:交通事故的被告席上,多出一个"自动驾驶汽车生产企业"的选项。受害者家属起诉时,会把车企拉进来;而车企手里的算法、数据、系统日志,普通当事人根本调不出来——举证上的不对等,会直接决定这类案件往哪个方向走。
保险这道题,也只做了一半
草案对自动驾驶汽车实行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制度方向有了,细节全是问号。2023年底工信部四部委的试点通知已经要求L3、L4车辆投保不低于500万元的专项责任险,把辅助驾驶保险从企业增值服务推向强制保障。可一旦"激活状态"的责任主体是车企,保险公司赔完之后,能不能以系统缺陷为由向车企追偿?交强险"机动车一方"的框架怎么套到"系统"头上?保费定价怎么跟事故数据挂钩?
这些没人回答,但每一问,背后都是真金白银。
最后留下一个问题
草案全文还没公布,一审刚过,后面还有二审、三审,条文还会改。但"激活状态"的证明问题、"事故前瞬间退出"的边界问题,大概率是草案落地后第一批打到法院门口的争议。
对做交通事故、产品责任、车企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来说,办案逻辑从现在起就要改:接手自动驾驶相关案件,第一件事不是看监控,是固定"事发时系统状态"的证据——行车记录、后台数据、EDR,能保全的越早保全越好。
对车企来说,"不得虚假、夸大宣传自动驾驶功能"已经写进草案。宣传话术自查,从今天就可以开始。
最后把这个问题留给你:一辆L3车,系统在退出激活前0.5秒发生事故,行车数据又在车企手里——你觉得,举证责任该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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