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出行中,租赁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已成为不少人的便捷选择,尤其在景区、商圈周边,相关租赁服务随处可见。但你知道吗?如果出租方忽视车辆属性告知、承租人资质审核等义务,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不仅驾驶人要担责,出租方也可能要“买单”!
今天,我们就通过一起真实案例,带大家厘清车辆出租中的法律责任边界,无论是租赁行业经营者,还是普通承租人,都值得认真看看!
苏某某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却向吴某某经营的电动车经营部租赁了一辆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的车辆。让他没想到的是,这辆车实际是未经登记的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驾驶须具备相应驾驶证。
后续,苏某某驾驶该车辆与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苏某某与王某各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将苏某某、吴某某及经营部诉至法院,要求三方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付,超出部分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经营部对外出租车辆时,既未审核承租人是否具备相应驾驶资格,也未告知车辆实际为电动摩托车(机动车)的属性,客观上让不具备驾驶条件的苏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显著增加了行车风险,对事故发生存在明显过错。
最终,法院酌定: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由苏某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经营部在苏某某应承担比例的30%(即总损失的18%)范围内,与苏某某共同承担责任。
近年来,电动车辆租赁市场快速发展,但部分经营者为追求利益忽视安全管理,类似本案的纠纷频发。这起案例的裁判思路,明确了两类主体的法律责任,也给出了重要风险提示:
1. 车辆出租方(尤其是专业经营者):审慎管理义务不可少
作为专业的车辆租赁经营者,不能仅凭“车辆挂电动自行车号牌”就简化审核流程,必须明确车辆的真实属性(是电动自行车还是电动摩托车),并履行两大义务:一是审核承租人的驾驶资格(若车辆为机动车,需确认承租人有对应驾驶证);二是如实告知车辆属性及驾驶要求。
如果出租方故意隐瞒车辆属性,或疏于履行审核、告知义务,导致事故发生,就会被认定为存在过错,需承担与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经营部承担18%的共同赔偿责任,正是基于其未履行上述义务的过错认定。
2. 车辆承租人:租车前务必确认两大要点
对承租人而言,切勿想当然认为“电动的就是非机动车,不用驾照就能开”。租车时必须主动确认两点:一是车辆的真实属性(是否为机动车);二是自己是否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
若承租人未确认车辆属性,在无对应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上路,不仅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一旦发生事故,还需承担主要或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苏某某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认定为负事故同等责任,就是深刻的教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车辆租赁的核心是“便捷”,但前提是“安全”与“合法”。对出租方而言,履行审慎的审核和告知义务,既是对他人生命安全的负责,也是对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对承租人而言,主动确认车辆属性和自身驾驶资格,才能避免因“不知情”而陷入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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