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轿车撞上了正在过马路的羊群,导致车辆受损、羊只死亡,责任应该谁来承担?近日,顺义法院审理一起因车辆与羊群相撞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一起来看看。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12日晚,王某驾车在北京市顺义区某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车辆行至某村交通路口时,车辆前部与刘某所带领过马路的羊群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接触部位损坏,两只羊死亡,受伤羊只不确定,无人受伤。交警出具了事故证明,未进行责任认定。刘某认为王某应承担全部责任,故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及保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
监控视频显示,事发地点为T字路口,道路为双向单行道。刘某在前带领羊群过马路,在其本人即将完全通过马路、羊群已基本处于道路正中间时,其发现左侧来车,遂掉头返回路对侧,在此途中不断向来车方向挥手示意,但王某驾驶车辆最终撞向羊群。

庭审中,双方对于责任认定及羊群损失情况争执不下,王某不认可刘某所主张的赔偿标准。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羊群正在通行、已经占据路面且事发路口并无交通信号灯的前提下,王某驾驶车辆应当及时发现通行的羊群,从而减速慢行进行避让,优先让刘某及羊群通过,其具有未谨慎安全驾驶的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刘某作为羊群的管理者,其在带领羊群通过道路时应观察车辆情况,不得长时间占用车道妨碍正常通行,其所带领羊群数量较大,过马路的速度也较为缓慢,其对于事故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故综合考量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王某按照80%的比例承担损害结果,刘某按照20%的比例承担损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刘某主张的合理损失,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依法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按责任比例依法赔偿;仍有不足的,由王某赔偿。
因庭审中双方对于羊只的品种、价值和损失情况未能达成一致。法院综合本案在案证据及案情,对于刘某的损失酌定为18000元。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刘某14800元。
【法官说法】

顺义法院民三庭法官
刘哲
动物过马路作为一项交通安全隐患,这背后涉及到动物饲养人的义务与机动车安全驾驶义务之间的平衡,明确事故划分是处理事故的核心。
【法官在此提示】
对于机动车而言,在通过交叉路口时,应当依据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或交警的指挥通行;当遇到没有明确指令的交叉路口时,则必须减速慢行,并让行人与享有优先通行权的车辆先行。同时,当车辆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如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主动避让。机动车驾驶者要尽到安全驾驶义务,应有预见性的在村庄、牧场附近减速慢行,谨慎观察路况以应对突发情况。
对于行人而言,通过有信号灯的人行横道时,应按照灯示通行;在没有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时,则应在确认安全后通过。放牧人应尽到管理和看护义务,不应在危险路段或禁止放牧区域放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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