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程序
《自动驾驶汽车法案》第11条授予国务大臣制定法规的权力,以规定授予授权的程序,以及在“授权的自动驾驶实体”ASDE同意的情况下变更、暂停或撤销授权的程序。
关于授权程序的法规可以规定:
· 授权申请的形式和内容;
· 申请授权应支付的费用;
· 谁可以提出此类申请;
· 车辆的检验;
· 授权决定的通知;
· 对授权决定的审查和申诉。
授权程序保持相称性非常重要,以免限制市场竞争,同时确保流程全面且严格,使车辆能够安全、可靠地部署。
问题17: 在您看来,制定授权程序时应考虑哪些因素?
问题18: 在您看来,是否有其他受监管领域的经验教训可以为授权制度提供参考?为什么?
在自动驾驶车辆的整个生命周期内,ASDE可能寻求扩大授权的运行设计域和/或自动驾驶系统的功能,并且可能需要进行软件更新,例如根据实际学习经验进行调整。我们需要一个流程,以便政府能够确保这些变更继续满足授权条件。
问题19: 在您看来,应建立哪些流程以确保已授权车辆随时间推移继续满足法定安全标准?
问题20: 从授权角度来看,应如何管理软件或功能的变更?何时应要求重新授权?
授权的成本和效益
社会中的一些人可能从新立法中受益,而另一些人则可能面临成本增加。这些成本和效益可能影响企业、家庭、政府和更广泛的社会。在评估授权立法政策方案时,将考虑对以下问题的答复。
问题21: 在评估授权标准的影响时,您认为应考虑哪些成本(如有)?
问题22: 在评估授权标准的影响时,您认为应考虑哪些效益(如有)?
有责任用户和接管需求
有责任(后援)用户的作用
《自动驾驶汽车法案》创建了一个新的法律实体,即“有责任用户”。如果一个自动驾驶功能要求车内有一个负责人,那么在该功能未启用时,该人是驾驶员;当自动驾驶功能启用时,该人则成为有责任用户。在功能启用时,有责任用户将不对自动驾驶车辆的驾驶方式负责。
《自动驾驶汽车法案》第46条包含了有责任用户的法律定义。根据第46条,如果满足以下条件,个人即为车辆的有责任用户UIC:
(a) 该车辆是具有经授权的有责任用户功能的授权自动驾驶车辆;
(b) 该功能已启用;并且
(c) 该个人在车内,并且处于可以控制车辆的位置,但并未控制它。
当有责任用户功能(L3)启用时,有责任用户必须具备驾驶资格且适合驾驶,并处于可以控制车辆的位置。有责任用户保留与动态控制车辆无关的责任,并且如果自动驾驶系统发出接管需求,可能被要求接管驾驶——并且可能需要在部分行程中驾驶才能到达目的地。
有责任用户必须保持清醒,留在驾驶座上,并能够在要求的接管期内(即交还动态驾驶控制权前,有责任用户重新获得环境感知能力的时间)承担驾驶任务。有责任用户必须满足《1988年道路交通法》对驾驶员施加的其他要求,例如:
· 持有相应车辆的适当驾驶执照(第87条);
· 未被取消驾驶资格(第103条);
· 未超过酒精(第5条)或药物(第5A条)的法定限量。
不要求有责任用户一直注视道路,因此他们将能够使用车载信息娱乐屏幕进行其他活动——因为如果发出接管需求,该屏幕会自动关闭。使用手机仍然是被禁止的。🙃🙃
《自动驾驶汽车法案》允许根据第50条修改现行立法的权力,对未来允许有责任用户从事的活动相关的立法进行修订或澄清,这是对《1988年道路交通法》已有权力的补充。这将允许在技术和研究表明安全的情况下保持灵活性。
我们希望了解以下观点:是否存在有责任用户(L3后备驾驶员)应被允许从事、而驾驶员不能从事的非驾驶活动?
问题23: 在您看来,是否应解除任何现有的对有责任用户从事非驾驶相关活动的禁令?
如果“是”,是哪些活动?为什么?
如果“否”,为什么?
问题24: 您能提供哪些证据(如有)来证明驾驶员在脱离驾驶任务后安全恢复控制的能力?证据中不应包含个人信息。
问题25: 在您看来,是否应为有责任用户提供特定培训?
问题26: 培训应提供哪些知识和技能成果(如有)?
问题27: 在您看来,有责任用户应多久进行一次能力培训或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