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数据-个人数据(苹果2025年1月31日隐私政策:我们将任何与已识别或可识别的个⼈相关的数据或 Apple 已与个⼈关联或可与之关联的数据视为“个⼈数据”,⽽⽆论相关个⼈居住在何处。这意味着,可⽤来直接识别你身份的数据 (如你的姓名) 属于个⼈数据,另外,不能⽤来直接识别你的身份但可通过合理推断间接识别你身份的数据 (如你的设备序列号) 也是个⼈数据。就本隐私政策⽽⾔,汇总数据被视为⾮个⼈数据。)
《个人信息保护法》、CCPA中为personal information,GDPR、CBPR、全球通用技术文本为personal data。
齐爱民教授提出的数据财产权与个人数据权体系,认为鉴于数据在大数据时代已经逐步发展成为主要的社会基础资源,所以构建数据财产制度,赋予数据财产权,保护数据财产成为必要。且因为个人数据在数据中的重要地位,将数据权分为了个人数据权与数据财产权两类。
利求同认为在法律上有必要设置“数据财产”的财产类别,把它同别的无形财产进行区分。而且,数据财产的初始财产权应该由被记录的主体所有,因为数据从属于被记录主体,两者不可分离,是数据价值的所在,而记录者及其工具手段与数据内容的关系则是松散的、可置换的,不是数据价值的起源。